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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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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版:读书时间·公告
2016年12月05日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阅读量:1330    本文字数:512

何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梁宸基诉被告何海波为民间借贷纠纷[(2016)浙1003民初788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园通速递有限公司诉你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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