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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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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橘乡文化·公告
2017年04月27日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阅读量:827    本文字数:2251

张仙福、陈贞云:

本院受理原告洪永志诉被告张仙福、陈贞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家中无人,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卫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3民初181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842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盛巍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3民初196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黄懿、朱灵虎: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懿、朱灵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03民初201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福林、叶素娟:

本院受理原告蒋鸣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福林返还原告借款五十万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叶素娟负共同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通利冲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盛广涂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7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770000元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1627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领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绿秀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460000元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0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领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萍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03000元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6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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