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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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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新闻
2017年05月19日

赔20万还是赔12万? 鉴定标准不同赔偿金额大不同

记者 方景霞 通讯员 关耳

乘坐大巴车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胸骨骨折,与运输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但在诉讼中,针对一起事故的两份鉴定书,一个伤残等级为九级,一个等级为十级,这是怎么回事?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

王某是我县一家家政公司的职工。2015年12月的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样乘坐某交通运输公司的小客车去公司上班,没想到路上遇到了意外。在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客车驾驶员因为操作不当,与交会的货车相撞,王某及车上另外几名乘客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过四个多月的治疗,王某基本恢复了健康,但也留下了一到阴雨天便胸闷的后遗症。

出院后的王某多次找该交通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对于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有很大的分歧,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5月,无奈的王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在该起事故中,王某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一般起诉时都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作为案由,但王某在起诉时,选择了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且在评定伤残等级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参考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九级。而运输公司则对该伤残等级存在异议,向法院提出了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并要求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参考标准进行鉴定,最后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十级。由于王某是因交通事故才导致受伤,法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综合考量后采纳了第二个鉴定标准,也就是伤残等级十级。在各种费用计算完毕后,法院最终判决该交通运输公司赔偿王某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之所以会产生两种鉴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鉴定参考标准的不同所致。案件发生在2016年,当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并未统一,所以容易出现“一种伤害两种等级”的情况,因此,在当时的标准下,如果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他受伤除了职工工伤以外,则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但目前两者鉴定标准已经统一,所以现在除了职工工伤外,当事人受伤的鉴定标准已不再有区分,也就不会再有选择哪种鉴定标准的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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