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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2日
身份性质难以确定的意外死亡纠纷如何调解?
本文字数:747
一、案情概述
2016年12月1日,朱某与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约定由朱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某公司原有厂房彩钢板屋面维修及制作安装,并明确由朱某承担安全责任。高某受雇于朱某为上述承揽事项提供劳务,于2017年1月1日13时许,在劳务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坠落受伤,后经市二人医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8时左右死亡。高某亲属要求朱某和某公司共同给予赔偿。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高某亲属认为,高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他一直在越南打工,前后有三年时间,第一年春节都没有回来,后面都是年底回来过年,去年七、八月从越南回来后没有再去,而且高某早就在张甸镇上买了房,所以高某亲属要求按城镇居民看待。但是,公司代表人李某则认为,高某虽在张甸街上买了房,但算不上在城市居住、生活,况且高某在国外打工,每年都回来,所以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也不满1年,不能算做城镇居民。朱某考虑到与高某是亲戚关系,同意按照城镇居民算。所以调解人员建议李某从宽容的角度出发,对高某的身份性质进行让步。李某最终同意。高某的身份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就责任的分担又产生了新的分歧。李某认为自己与朱某签订了安全协议,只有30%的选任不当的责任,况且死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从情理法角度出发,最终双方都同意作出让步,自愿达成协议:由朱某和李某共同赔偿84万元,李某承担45%的责任。
三、需要注意和反思的地方
本案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身份性质的确定。本案中,死者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从情理出发进行调处。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但是法不外乎人情,我们可以从情感入手,在依法调解的大框架下,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尽量促使双方达成一个相对满意的调解结果。而我们在调解之外,更该做的就是加强法治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
张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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