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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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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新闻
2017年07月06日

开车撞死狗该不该赔?

男子为爱犬对簿公堂

本报讯 (记者 方景霞 通讯员 关耳) 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狗的家庭越来越多,“车撞狗”的事故频频发生。那么,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又该如何界定赔偿呢?最近,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40岁的向某非常喜欢养狗。今年2月份,他在网上以2500元的价格向山东一家狗场购买了一只幼年马犬。向某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紧邻马路,看店时便将小狗拴在自家的店门口。3月13日,向某和往常一样将自己的爱狗拴在门口便去工作了,但没想到因为绳子没拴紧,小狗跑到了马路上,恰好此时林某开车经过,因为避让不及,将小狗当场撞死。

事故发生后,林某并没有驾车离开,而是选择了报警并原地等待。听到声响的向某匆匆赶来,看到心爱的小狗已经没了气息,十分伤心。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交警并没有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而只出具了陈述经过“某日,林某驾车在某道路上与狗相撞,狗死亡”的事故认定书,向某与林某均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3月底,因私下调解未果,向某将林某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林某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林某对自己撞死狗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向某未拴好小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且其提出的赔偿价格过高。而向某则称自己平时很爱狗,为其倾注了很多感情,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请。

承办法官在庭后走访了多家宠物店询问市场交易价格后,结合宠物狗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最终酌定小狗的赔偿价格为2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林某在驾驶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向某未用束犬链牵引小狗,双方都存在过错,负有同等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向某2000元。

那么“车撞狗”到底是不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宠物犬属于个人财产,狗的死亡造成了狗主人财产减损,所以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该怎么赔?法官介绍,交通事故发生后,宠物仅是受伤的,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但医疗费不超过该类品种宠物的市场购买价格;如果发生死亡,根据宠物的品种价值等因素的不同,参照市场购买价格酌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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