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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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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宝应安监
2017年12月08日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

《实施意见》6个部分、28个方面内容,从总体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任务和具体举措。明确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规标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实施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省、市、县(市、区)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落实部门工作责任上,《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安全监管职责,细化本部门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考核内容。

针对企业安全管理力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外包项目事故多发的情况,《实施意见》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总监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跨地区、多层级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集团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体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在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在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上,《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提高专业监管人员配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

《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重点突出县(市、区)级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推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授权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结合我省“镇村治理一张网”的有关要求,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类工业园区、港区和风景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和人员。

在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上,《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省级危险化学品和矿山重大灾害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沿海、沿江、内河及通航水域等区域性、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统筹与能力建设,实行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重点高危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实施意见》要求,规范监管执法司法行为。制定全省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制度,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在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上,《实施意见》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执法车辆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建立行政执法网上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数据联通共享。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行业转型升级。研究建立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明确重大事故减灾措施,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长江江苏段、沿海及内湖、内河沿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机制和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生产考核中的权重,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部门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整合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安全科研力量,培育新型安全生产研究智库,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推进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建设徐州国家安全科技产业园。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省、市、县、乡和重点监管企业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管理“一张网”。

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对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明确服务清单。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鼓励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企业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协作组。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推进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制度,建立安全帮扶机制。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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