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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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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要闻•综合
2018年01月20日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问答(一)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包含范围很广泛,凡是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固态的比如金、银、瓷土、石英、大理石、青石板、制砖用的黄土、建房用的砂石等等;液态的比如石油、温泉、矿泉水等等;气态的比如天燃气、页岩气等等。

截至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种类数达173个,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汽矿产4大类。

2.我家分了几亩山林和土地,我想去开采山上的石头卖给别人,增加点收入,可以吗?

答:这样做是违法的,不能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意思是说,不管这个区块已经出让给了你,还是承包给了你,其中的矿产资源你都没有所有权,不能擅自开采,而要按程序申请采矿许可,取得这一区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开采。

当然,征收土地或临时占用等,会依法依规对所有者或承包者进行补偿。

3.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要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换句话说,有勘查许可证可以按方案勘查(探矿),但不能开采,有采矿许可证才可以依法开采。

想要办理勘查许可证,要到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事先可以到县矿管局咨询;办理采矿许可证必须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有设点,再根据所采矿种而申请,县级只能按程序办理砂石、页岩等采矿许可。

4.可以与乡镇、村组签订采矿协议吗?

答:不可以。前面已经说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县乡镇村组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应该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或县矿管局等按审批权限、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很严格,手续很多,时间较长,税费较大。

再强调一下,县乡镇村组不得签订采矿协议,业主也不能以县乡镇村组签订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而采矿。

5.别人已经开采的矿点,转让给我,我可以开采吗?

答:有一种情况是这样的,有的人擅自开出了一个矿口,然后又转让给别人,别人在这个矿口又进行开采,这种情况下,两人都是违法的,两人都应依法查处。第二种情况是,某个地方原来有采矿许可证,但已过期,业主又想转让给他人谋取利益,如果你转进了这样的矿山进行开采,也同样是无证开采,千万不要上当。第三种情况,采矿许可范围内的矿山要转让,有很多规定,要由发证机关批准。

总而言之,采矿权转让不像市场上买东西那么简单,涉及的业务很复杂,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很多,如果想采矿,千万要慎重,要先到县矿管局咨询,否则容易上当,甚至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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