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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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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新闻
2018年03月23日

严防数据不真实

(以案释法 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县统计局于2017年6月23日对某单位进行统计稽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16年某年报中,上报数比实际数少。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包括所有依法负有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组织和个人,除本条所列举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真实、准确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据真实、客观的情况和资料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完整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调查项目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及时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统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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