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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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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新闻
2018年06月14日

县国税局提醒

企业端午发粽子勿忘税务处理

记者 何莎莎 通讯员 祝莹洁

(温馨提醒)

临近端午,众多企业会发放粽子作为职工福利,但很多人不知道,这粽子是要作税务处理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日前,县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端午节给职工发放外购的粽子时,未将这部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做进转出,导致企业少交税款。县国税局最终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企业不仅多交了滞纳金,还影响了信用等级。

县国税局法规科葛正平接受采访时说道:“虽然粽子的价值不高,但其涉及的税收知识却是不少。”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若公司是将自产的粽子用于职工福利,则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若公司是将外购的粽子用于员工福利,则这部分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以企业发放粽子属于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公允价值并入发放当月的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购入粽子的费用是记做企业员工的福利费,如果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超过部分的金额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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