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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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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新闻
2018年08月09日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暨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联合通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宁海县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宁海县公安局将加强协同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海县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主动履行。

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规避执行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律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一律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1.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担保财产的;

2.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3. 将得到的房屋或厂房拆迁费、土地补偿费或者其他来源的财物随意处分或隐匿、转移至他人名下的;

4.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5.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6.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张贴腾退公告、送达腾退通知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和通知,仍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8.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通过虚构债务、虚构优先权、虚构租赁关系等逃避执行的;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协调配合;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批捕,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宣判。对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条件,被执行人在案的案件,从快办理。

五、涉嫌犯罪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投案自首并履行完毕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希望社会公众支持配合政法机关工作,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行踪、财产线索以及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举报监督电话:0574-59979157(工作时间)

13429273999(非工作时间)

特此通告。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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