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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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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综合
2018年08月16日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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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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