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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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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要闻
2019年05月23日

涉“套路贷”恶势力 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主犯刘某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8年

本报讯 (记者 娄伟杰 通讯员 关耳) 昨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为首的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同案其他9名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者,依法宣告缓刑。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尤某、黄某等人,通过实施“套路贷”诈骗及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为首要分子,尤某、赵某、黄某为重要成员,曹某、岳某等5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借款人出具高出借款本金数倍数额的借条,并让借款人持现金拍照,且在借款当日扣除第一期高额利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惯常以虚高的借条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虚高借款,或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累计获利达人民币三百四十余万元,或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通过聚众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聚众赌博非法营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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