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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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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私家车变网约车 运营性质发生改变

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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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网

自2016年七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网约车平台身份得到了认证,不少私家车主也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起了外快,私家车随之“变身”网约车。然而,当私家车变身成为“网约车”,它的保费是否会发生变化?一旦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读,而上海也曾有过类似案件值得借鉴。

保险公司拒赔网约车事故

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通常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家庭自用车辆(即私家车)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相比私家车,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保费远高于私家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指出: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属营运性质。据了解,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以黄某为例,2018年5月,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5.8万元。2018年10月19日23时,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于2016年在“××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收车回家路上。

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黄某提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网约载客增加标的危险

而今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沪上首例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8月26日,李先生驾驶自家小轿车与案外人驾驶车辆相撞,经浦东交警支队认定,李先生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责。案发10天前,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人保上海分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车辆全损,损失金额为5.47万元。李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理赔,谁知2016年9月30日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被告提供了一份《谈话笔录》。当时,被告工作人员询问:你从事什么工作?原告回答:易到司机。工作人员询问:当时你在张杨北路干什么?原告回答:在做易到专车订单,我接了一个订单就直奔客户目的地,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还提供了短信截屏,信息抬头均为“易到”字样,短信内容均显示为订单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万某的名义用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原告在驾龄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用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被告商业险免赔范围,法院对被告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予以采信。

车辆运营性质发生改变

为什么改变了运营性质,差距会这么大呢?某险企内部人士表示,按照以往营运车辆的计算方法来算,私家车和营运车的保费差一倍左右,保险公司一直都有针对营运车辆的相关险种和费率,此险种的投保人主要是出租车等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车辆。由于保费不一样,当然理赔范围也是不同的。如果私家车是从事快车、专车营运的车主,最好将商业车险变更为营运车辆保险,虽然会增加些保费,但理赔更有保障。

法院建议,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而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可以考虑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同时,网约车平台应当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文/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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