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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劳权
2019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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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子女)享受待遇 一般以中学为限

   本文字数:1461

小涂的父亲早年因病过世,他也自同年起享受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5月,小涂通过父亲生前所在单位成功申办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延长申领至2016年7月。2016年,当他再次通过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延期手续时,却被告知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原来,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发现,小涂已经于2016年9月入读上海某高等专科学校,现为中高贯通的某专业2016年级全日制专科生。故社保部门作出认定,他的情形不符合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继续申领的条件。鉴于社保部门不能为他办理这项业务,小涂将社保部门诉诸法院。那么,像小涂这样的情况,是否能将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期限延长到高职就读阶段呢?笔者借本文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领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2006﹞2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的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另根据《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9号)之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执行。”

但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基于其生活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因此已享受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遗属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领取城居保、新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

二、遗属(职工子女)申领补助费至多以同届高中毕业为限。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我国于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根据现行规定,这些法规仍然是有效的。从中也可以看出,遗属中的职工子女领取相关待遇一般以十六周岁为限。十六周岁以上已经参加社会工作的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不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或遗属相关待遇。

如果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但仍在读书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沪劳革(76)资字第6553号)中指出:“…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因此,我们可以了解到,遗属(职工子女)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至多可以在“中学阶段”(即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即领取待遇以同届高中毕业时间点为限。

据此,前述案例中的小涂就读的高职教育,虽然属于职业教育,但已经不属于“中学”的范围,所以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了。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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