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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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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劳权
2019年08月14日

老马信箱

怎么认定制度效力?

   本文字数:828

老马同志:

我们最近辞退了一名员工,结果他把单位告了,称单位规章制度没有生效。现在审理部门也要求单位举证,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我们经理室集体讨论修订的制度不作数?  

读者 小顾

 

小顾:

规章制度是企业对员工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其制定(修订)、生效等,国家法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如果拿没有效力的规章制度处罚员工,势必构成违法侵权,下面我做个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也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一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即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首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二是成文之后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比如传阅或分发、培训、考试等等。

必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进行平等协商程序还是履行告知程序,都务必保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因为,一旦劳资双方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产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且曾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到时候就被动了。

   文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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