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
2019年09月11日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不守法路口横穿酿事故
本报讯(记者 朱红颖 通讯员 岳敬平)近日,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依法对一起电动三轮车过路口不守法,横穿道路酿事故,驾驶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
8月25日6时44分许,刘某军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308省道绵阳桥四岔路口时,由南向北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横过道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向西左转弯吴某驾驶的皖DSXXXL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军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刘某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刘某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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