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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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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劳权
2019年09月18日

乔法官说法

公司逼我辞职 能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吗?

   本文字数:1349

乔法官:

2010年,我们村的李老大在上海开了家公司,和一家台湾老板投资的公司合作做生意。我和同乡一起来了上海,跟着李老大干活。2015年李老大出严重的车祸回了家乡。我仍继续工作。2015年台湾老板开始为我们交社保,工资也统一付到了卡里。我平时经常出差跑加工厂,非常辛苦。今年5月,主管通知我周六周日又要出差。我已经连着两周周末在外出差了,就拒绝了,说家里有事。主管说这是工作安排,必须服从,我没理他。第二天在例会上,主管骂了我一通,还说不想干可以走。我和台湾老板发微信反映,结果他也维护主管,认为我应该去出差。第二天我就办了离职手续,并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按九年的工龄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上,公司方称我2015年才入职他们公司,以前是合作公司的员工,并讲我是自己离职的,不同意付赔偿金。仲裁委最后也没有支持我的请求。我2010年起就在为公司检验产品了,我有当时检验商品的LOGO以及几张行程单,还有现在公司老板娘付过我几次钱的凭证,公司强迫我加班,又逼我离职,难道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读者 小刘

 

小刘:

你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需结合你们的举证情况来判断。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在以前的信箱问答中我们曾多次向大家介绍过。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志,而这里讲的“用工”并非简单的提供劳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需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以及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是否受用人单位制度约束,用人单位是否定期支付劳动报酬等。从你所述看,你跟着同乡李老大干活,而李老大又与台湾老板合作。那么即使你手里持有现公司产品的LOGO以及当时的部分行程单,也不足以认定你系被台湾老板的公司直接雇佣,为其工作。同样,从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看,你现并无证据证实2010年起台湾老板开设的公司与你之间已形成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的经济从属性。而偶尔一两次通过现公司相关人员给付你钱款亦不能排除系两公司合作期间产生的正常经济往来。仲裁委员会因此对你关于双方2015年前即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未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是用人单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该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然根据你的陈述,公司主管没有直接做出辞退你的决定,最终离职系你自行决定。因此,你主张公司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依据。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并非束手无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被迫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做了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并不为法律禁止,但法律亦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你们公司安排你加班如超过了上述限度,你可以拒绝。如公司以规章制度规定为由对你的拒绝行为进行处分,你可以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你利益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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