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81号)和市人社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继续做好我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参保时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超过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
二、补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办法
1、补缴费标准。符合补保条件的人员自愿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根据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35000元,年满60周岁以上(不含60周岁)的,补保时年龄每增加一周岁,缴费递减1200元。缴费最低不低于15000元 。
补保人员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为35000元的,其个人帐户规模为10000元,缴费每递减1200元,个人帐户规模相应递减340元。
2、养老金待遇计发。补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定标准为540元/月,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从个人帐户中划拨1/120。
补保人员参保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确定。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补保人员死亡后,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帐户仍有结余的,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不得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遗属抚恤费和“老字号”生活(教龄)补助等同时领取。到龄至补缴费期间,不予补调和补发养老金。
三、年龄及工龄认定
凭参保人员有效二代身份证件确定其年龄和退休时间,并依据参保时年龄确定补缴费金额。参保人员连续工龄统一确定为15年,以其退休到龄时间向前倒推15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四、有关要求
此次补保工作原则上截止至2015年年底,各乡镇(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此项工作。
(办理地点: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管理科,咨询电话:66671853)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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