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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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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公示
2020年01月17日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长)市监听告字〔2020〕20号

阅读量:1324    本文字数:980

当事人:长丰县明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592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逾期未年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截止2019年6 月30 日,当事人未参加2018年度企业年报,经我局2019年12月31日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至案发时止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第7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一款(三)、第3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等的规定,我局将依法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公告期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樊东风 联系电话:66671215

朱晓燕  联系电话:66671215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长丰县2019年拟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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