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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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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社会▪民生
2020年08月12日

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年检,是否可作为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事由?

○ 邵文荣

【案情】

今年1月22日17时30分,原告吴某驾驶车牌号为赣GM3XX8的小车在金秋湖畔17栋楼下路段倒车时与由李某某所停放的车牌号为赣G68XXA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1月23日,县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因原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车辆赣GM3XX8未进行年检。到今年3月,赣GM3XX8号小车经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事故发生后,赣G68XXA号小车损失经保险公司定损为36071元。原告及车主向修理公司支付修理费36071元。之后,该车修理费发票交由原告持有索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原告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年检拒绝理赔。那么,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年检是否为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事由呢?(下文仅指第三者责任险)

 

【观点】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合法的车辆才能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而年检是检验车辆是否是合法安全车辆的重要程序,每个车主都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年检。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车辆将被保险公司定义为不合法车辆。如果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年检,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车辆未年检是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事由,但是该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那些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果车辆性能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未按时年检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系行政管理行为。而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民事行为,投保人未按规定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期年检,依法应当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

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在有效年检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只要没有其他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即使事故的发生是因车辆本身性能问题所导致,保险公司仍应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国家车辆管理部门要求车辆年检,其目的是确保车辆符合行驶的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问题的车辆上路造成各种危害。车辆年检时性能合格,不代表车辆年检后其性能会一直处于合格状态,车辆随时会因为使用或其他种种原因而改变性能。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车辆未年检作为商业险的免责事由,应当认为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如车辆未年检,并因本身的性能问题发生事故,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当然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拒赔。

三、具体到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原告驾驶车辆倒车时未确认车后情况及安全,并非车辆本身的性能问题所致,涉案车辆未年检与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事故发生后,车辆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被告以涉案车辆未经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赔,与本案查清的客观事实和车辆定期年检的宗旨不符,也有失公平合理。

综上,原告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年检,且发生事故的原因并非车辆本身的性能问题所致,“未按时年检”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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