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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劳权
2020年09月02日

上海残保金征收的 “三变三不变”

   本文字数:2054

文 周斌 摄 贡俊祺

自2020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正式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 号)中与该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该办法为准。《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7〕69 号)同时废止。

上海新办法既落实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要求,同时也结合本市实践,体现了上海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特点。

征收主体发生变化但核定机构不变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根据本市原规定,用人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根据新办法规定,保障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征收。

税务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共同做好保障金征缴工作。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历史欠费核实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虽然今年度本市残保金的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残保金本市税务部门按人社和残联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应缴费额,并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征收办法发生变化但征收基数不变

根据本市原规定,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但新办法对不同安置比例的单位进行差别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残保金起执行三年。

虽然今年度本市残保金的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征收基数沿用本市原有做法。从不增加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新冠疫情难关、有利于经济恢复的角度考虑,本市残保金的征缴基数仍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市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另外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举个例子。A公司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3000人,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10人,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20000万元。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3000,小于1%。

如按本市原规定计算,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1.5%-10/3000)×20000万元=233万元。

而按本市新规定计算,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1.5%-10/3000)×20000万元×90%=210万元。

同样情况下,企业可以少支付23万元。

免征条件发生变化但奖励标准不变

原来只规定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此基础上,新办法还规定:“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请注意:这里没有说限于“小微企业”。即只要是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就可暂免征收保障金。

但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残疾人就业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用人单位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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