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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本文字数:933

【案例介绍】

2015年8月,吴某进入某货运公司工作。吴某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2018年8月起,某货运公司开始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7月,吴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货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3万余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吴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其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故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

【法官评析】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部分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此,劳动者常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相关社会保险争议。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主要体现在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存在交叉与重叠,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执行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等。故对于社会保险争议应当区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加社会保险险种、变更参保地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其已缴纳的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本案中,吴某即属于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某货运公司追偿的情况,实则是双方对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可由社保管理部门处理,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吴某的起诉。

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而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寻求相应机关予以救济。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晔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