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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⑥ 连云港市海州区总工会:

企业搬迁引争议 工会监督巧化解

    本文字数:929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底,3名农民工代表前往连云港市海州区总工会反映,某食品公司因经营方式调整,将关闭他们工作的甲厂区,并将21名职工转到10多公里外的乙厂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没有交通食宿补助。职工大多是甲厂区附近的失地农民,95%以上是女性,多数人不愿意到乙厂区上班。而食品公司认为这次搬迁是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职工如果不愿意到新址上班,就视为自动离职。职工们希望工会来帮助他们维权。

[监督处理情况]

区总工会接到反映后,于2019年1月初,委派由工会法律工作干部、人社局劳动监察员等组成的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到该公司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职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在甲厂区工作的21名职工中,8人同意到乙厂区工作,但就交通补贴和午餐补助数额未能与公司达成一致;另外13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不同意。监督小组向企业负责人指出:企业因经营需要调整厂区,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变更,并向员工提供交通、食宿等补贴;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监督小组针对职工不同诉求,分别提出解决方案。对愿意到乙厂区上班的8名职工,建议该公司发放每月200元的交通补贴及每天8元的伙食补助。对申请劳动仲裁的13名职工,帮助收集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证据,制作谈话笔录,分析梳理案情。因这些职工均住海州开发区附近,为方便职工,工会与人社部门进行协商,将调解仲裁庭开进企业。经调解,13名职工与公司就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放弃补缴社会保险费达成一致,当场制作调解书,仲裁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18.6万元,一起集体劳动争议顺利化解。

[推荐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一些小微企业因生产季节性强等,与职工协商发放社会保险补贴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海州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动介入,从保稳定出发,分类化解,科学维权,将调解仲裁庭延伸到企业,仲裁委对调解协议书效力予以确认,提高了矛盾化解实效,是平衡服务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之间关系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