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查不罚”到“首查可罚”看新安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时期,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新安法“首查可罚”的规定体现众多的法治理念。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法顺应安全发展大势而生,刚出现便表现出立法理念创新等众多亮点。新安法九十四、九十六、九十八、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一改前法将限期整改不再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设定“首查可罚”原则,体现“重点治乱”思想,首查可罚将成为未来“依法治安”的利器。“首查可罚”条款的增加体现新《安全生产法》的众多法治理念。
1、“首查可罚”丰富了安全生产法治化内容
安全生产“首查可罚”的规定应时而生。随着近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前法“首查不罚”的条款已经不适应新需求。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特点监管需求与前法不能满足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对新情况、出台新规定已成为安全生产立法的紧迫任务。新安法在九十四、九十六、九十八、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中对20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首查可罚”规定,“首查可罚”条款的规定一方面丰富了依法治安的内容,另一方面提供了严惩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开辟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新纪元。
2、“首查可罚”体现“重典治乱”思想
追溯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2013.6.3”火灾、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4.8.2”爆炸等一系列事故背后,几乎都会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成为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有效遏制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已成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前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只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这些“首查不罚”的规定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新法在此的规定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对非法违法行为来说是一把利剑,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3、“首查可罚”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新法中对首查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罚有个限定词“可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来说,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否处罚、处罚多少,要看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严重违法可以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予以罚款的处罚,违法违章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即可。对于执法者来说,则贯穿了人性执法理念,执法者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搞一揽子执法,但同时要公正执法,执法过程要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采取选择性处罚措施。
新法翻开“依法治安”的新篇章,加大了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使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法可依”,对当前违法违法行为高发的态势必将起到遏制作用。 ·
魏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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