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稳产保供 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我省农产品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本报讯 (记者 何劼)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对粮食、蔬菜、水果、纤维植物、药用植物、茶叶初加工及其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用电,执行农业生产价格,以此促进农业稳产保供,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
通知明确,除上述六类初加工及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用电外,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食用油、饲料等用电,也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他农产品加工用电按照国家及省现有政策规定执行相应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稻米加工企业,可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有关涉农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规定,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或者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含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生产环节多的特点,通知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若农产品加工企业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如何办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确认手续?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粮食部门申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电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发文明确,并自发文之月的次月起按抄见电量执行。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电网企业现场巡查发现用电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可随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电比例进行变更。
根据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1-10千伏内的电度电价分别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6414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0.6068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0.4990元/千瓦时。农产品初加工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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