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值两万多的包裹不翼而飞 快递公司却只愿赔1000元
法院:快递公司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通讯员 彭羚 记者 潘怡帆
价值两万余元的快递包裹寄了5天仍未送达,联系快递公司却被告知包裹丢失,着急的张某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却以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为由,只愿赔偿1000元并退赔运费。近日,这起快递纠纷案在宁海法院的积极调解下达成和解。
小伙张某从事手机买卖生意,2020年9月,他向远在云南的李某出售了21部红米手机,价值24190元。9月23日,张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这21部手机进行寄送,并支付了158元的快递费。
理应3天内就能到达的包裹,到了9月28日,包裹仍未到达目的地。张某立刻联系了快递员,然而快递员竟称包裹不知去向。这可急坏了张某,生意没做成还白白赔了21部手机。张某找到快递公司,表示快递员收件时对包裹进行了确认,包裹内是21部红米手机,要求赔偿损失。不料快递公司表示,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张某1000元并退赔运费。
2021年3月18日,眼见着几个月过去了,仍和快递公司协商不下,张某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4190元及运费。
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并且法律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费的三倍。后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张某20000元。张某随后提出撤诉申请。
宁海法官表示,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上述快递公司并不属于“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该项规定。
上述案件中,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货运合同的另一方,在包裹未到达收件人之前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近年来,快递业的蓬勃发展,给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但随之也暴露了举证难问题。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贵重物品时,最好选择对包裹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仔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再签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快递公司在寄件人要求寄送贵重物品时,应作出保价提醒,如寄件人拒绝保价,快递公司可以予以拒收,避免在包裹灭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承担与快递费用不相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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