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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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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要闻
2022年03月06日

专题

遗失声明

△父亲:张国利,母亲:张居艳将张美宁出生医学证明(编号:U150174409)丢失,作废。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凌海分公司将原法人章(负责人:王东)丢失,作废。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将公章丢失,作废。

△王丽丽将身份证(证号:150426197910260064)丢失,作废。

△魏树刚将坐落于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房身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蒙D05-1107172)丢失,作废。

△徐虎将坐落于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东区明珠花园小区12幢02043号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10029623,丘(地)号:24-3)丢失,作废。

△王志明将坐落于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解放村红土沟自然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0055号)丢失,作废。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桂芬副食店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JY11504220014925)丢失,作废。

△王吉贵将坐落于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宝泉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0043号)丢失,作废。

△孙彬彬将赤峰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皇家帝苑小区4号楼1单元01101室房款收据(号码:1900430,日期:2019年12月21日,金额:105.62元)丢失,作废。

△赤峰市金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MA0R00KX9W)丢失,作废。

△赤峰市金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钢铁街分公司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MA0QYG2U8G)丢失,作废。

注销公告

赤峰市金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MA0R00KX9W,法定代表人:王鑫)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务。

注销公告

赤峰市金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钢铁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MA0QYG2U8G,法定代表人:王鑫)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务。

减资公告

内蒙古索雷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NK1GA3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现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叁仟万元减少至人民币伍佰万元,请债权债务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请求。

注销公告

阿鲁科尔沁旗体育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215946439859,法定代表人:图门乌力吉)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请债权债务人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

阿鲁科尔沁旗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215946437584,法定代表人:图门乌力吉)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请债权债务人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内0402民初6639号

达古拉、嘎日布莫德格: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华支行诉你们及萨日娜、斯仁扎木苏、萨其日拉图、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起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02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原、被告于2018年5月6日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有效;二、被告张艳军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将房屋(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哈达街中段南侧、东旱河东侧原针织厂、地毯厂院内金田房地产3-2-02101室)变更登记至原告张起名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内0402民初6640号

达古拉、嘎日布莫德格: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华支行诉你们及萨日娜、斯仁扎木苏、萨其日拉图、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内0402民初6636号

达古拉、嘎日布莫德格: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华支行诉你们及萨日娜、斯仁扎木苏、萨其日拉图、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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