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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新闻
2022年04月14日

一起做担保,为何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这个细节一定要搞清

通讯员 彭羚 记者 潘怡帆

在生活中,许多人出于好心都会为公司、朋友的借款进行担保。不过,在签字时,一定要弄清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常年向乙公司购买金属制品,后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10月底,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11月,甲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约定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每月10日前归还乙公司本金5万元,如果不按期归还,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货款。该笔债务由小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的下方,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小王在担保人处签字,小葛在内容同样的另一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虽然签订了承诺书,但甲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仅在2021年12月归还了27000元便没了下文。多次催讨未果后,今年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小王、小葛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小王和小葛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王和小葛表示,钱是甲公司欠的,应该向甲公司讨要。如果公司破产了,二人才承担还款责任。乙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债权人,既可以向甲公司催讨欠款,也可以向小王和小葛催讨,三者需要同时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承诺书》约定小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葛应按连带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而小王在担保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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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改变了《担保法》中原有的保证方式推定规则,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变更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这也是《民法典》制定中的最大亮点之一。

本案中,王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证方式,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小王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对甲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的无法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小葛在承诺书上承诺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小葛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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