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加班不满30小时要捐款
律师:公告已有多处违反劳动法
本文字数:903近年来关于加班的离奇规定层出不穷。
■事件回顾
近日,深圳某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不满30小时就得向公司捐款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事件起源于一位员工在社交平台上曝光了所在公司一则《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员工每月的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不然就要向公司“乐捐”300元。此外,员工加班到晚上8点半,公司给予最高20元的餐补。据媒体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回应质疑时称,对于加班如何规定,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网友声音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是公然挑衅劳动法,这样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还有网友指责公司的态度过于蛮横,“这样的企业规定,还有哪个职工愿意给他们干活?”
也有不少网友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质疑,“这是不是公司内部的事并不重要,因为这已经涉嫌违反劳动法了。”网友们纷纷呼吁员工睁大眼,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工作时长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公司,希望有关部门能好好查一查。”
■律师观点
劳动法律师指出,公司内部的规定不能大于国家的法律,并且,该公司发布的公告有多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员工加不加班是员工的自由,公司是没有权力对此进行强制要求的;第二,该公司对加班员工仅提供餐补,这也是不符合加班费的法定标准的;第三,该公司的“乐捐”制度,其实相当于某种程度上的罚款,但罚款的权力专属于行政机关,而公司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并没有行政罚款的权力,员工可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获得补偿金。
我国劳动法规定,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所以说,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前自愿协商,不得强制;二是确有必要;三是每月加班总时长上限不超36小时。事件中的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总时长虽未超过法定上限,却未给出必须这样做的正当理由,也看不出与员工事前平等协商的过程。通过“乐捐”等变相罚款方式强迫员工加班,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朱兰英 整理 摄影 柴一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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