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2023年02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T4:劳权
2023年02月08日

劳动监察之窗

恶意欠薪罪责难逃

   本文字数:874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底,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称某酒店装修项目存在欠薪,涉及农民工20余人。崇明大队立即派员展开调查。

经了解,该酒店将装修工程发包给A公司,A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石某,石某召集了24名农民工为酒店装修。酒店已足额支付A公司装修工程款93.35万元。A公司收款后,一次性支付了石某人工费和材料费用共计63.6万元。但石某表示其在该工程项目上支出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用已超出63.6万元。2月中旬,崇明大队找到在酒店装修项目上工作的农民工,通过现场笔录和电话笔录的方式,逐一确认了他们的工作期间及报酬金额。经统计,A公司共拖欠24名农民工2021年2月17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20余万元。2022年3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前往崇明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拖欠2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崇明大队当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于3月10日前发清24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郁某拒绝签收,且公司逾期未整改。鉴于A公司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违法行为,3月11日,崇明大队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崇明区公安分局于3月15日对该案开展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郁某迫于压力,支付了24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20余万元。

【综合点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和承包人石某都可作为清偿主体,但石某已“弹尽粮绝”,并非出于主观恶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A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将任务发包给个人,责任重大,且存在主观恶意情节,因此将A公司作为本案欠薪主体更为妥当。

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崇明大队利用与区公安分局建立的案件移送机制,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公安机关的震慑下,郁某最终在短时间内筹措资金发清了农民工工资,促进了欠薪矛盾的实体性化解。崇明大队与区公安局以实际行动震慑和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共同维护了法律权威。

文 朱晨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建议使用 IE9及以上版本,或 Firefox ChromeOpera等浏览器。谢谢!
现在升级 稍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