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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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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综合新闻
2023年04月11日

税收违法失信

案例选登

案例四:赤峰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24MA0PYY****,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某某 。经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89.66万元,税额30.3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根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要求,该失信主体信息已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部网站、外部网站同时公示,并将失信主体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通过“信用中国”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税法链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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