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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法眼
2024年07月03日

保姆接娃出车祸起诉雇主

区法院判决:保姆有头盔不戴,雇主不担责

□本报记者 欧云霄 通讯员 黄腾

现代社会,工作节奏加快,时下,不少家庭聘请保姆来完成日常家庭服务。但你知道吗,保姆在接送孩子过程中遭遇车祸意外受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李某(家政服务人员)与张某(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提供家政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选择李某为其提供保姆服务,包括家居保洁、衣物洗涤、熨烫与保养、家庭采购、简易家庭餐制作、做晚餐、手洗衣服、接送孩子上学、课外辅导、厨房打扫卫生等。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

2022年10月的一天,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接送小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

雇主张某表示,电动车是自己提供给保姆李某的,并提供了头盔,但李某在骑车过程中并未佩戴。李某则表示,张某确实向自己提供了头盔,但因为着急出门,所以没有佩戴。

后交通部门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李某却认为雇主张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需对自己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给予赔偿。后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李某根据张某指示,提供的劳务系接送小孩,该内容未超过《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其次,张某提供电动自行车同时提供了护具,李某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预见不佩戴护具可能造成自身损害;最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

综前所述,法院认为张某对李某提供劳务所受到损害不存在过错,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保姆李某未佩戴雇主张某提供的头盔,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雇佣方的张某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在事后基于人道主义对李某进行了一定补偿,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谁受伤谁有理”“有损失即赔偿”,显然有悖社会常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某作为雇主,为李某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提供了电动车和护具,李某作为理性成年人选择不予佩戴而受到损害,若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违公平。故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张某对李某提供劳务所受到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规范履职,提高风险意识,增加防范措施,雇主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共同营造良好安全的家政服务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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