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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4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有效提升了群众参与打假维权意识。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食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2024年7月18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对林西县某肉食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肉食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经查,涉案羊肉是当事人自己养自己宰杀的,无法提供检疫检验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16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4年4月7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喀喇沁旗某超市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销售的菌之泰杏鲍菇6袋、海之鲜炭烤鱿鱼丝1袋、玉纯蓝旗果仁奶糖1袋、醉心客满口香2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6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门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27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克什克腾旗某化妆品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minilab聚光灯四色眼影”02云朵粉晶1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14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门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3月11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药房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10盒喉痛解毒丸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9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11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右旗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张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也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2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明码标价案

2024年7月1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赤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执行电价和综合服务费及监督举报电话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服务居民小区的充电桩执行电价和综合服务费以及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公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0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个人独资)销售劣药案

2024年7月31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对林西县某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合计货值金额为210元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4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喀喇沁旗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黄豆酱油、豆豉油辣椒、豌豆脆面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9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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