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2025年01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第三版:消费
2025年01月22日

2024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2024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有效提升了群众参与打假维权意识。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喀喇沁旗某副食商店销售侵权商品案

2024年6月27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喀喇沁旗某副食商店的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副食商店涉嫌销售侵权商品金纺衣物护理剂。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发票或其他相关进货凭证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进货发票或其他相关进货凭证证明材料。经现场取样由联合利华中国品牌保护团队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当事人的销售商品金纺衣物护理剂不是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侵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金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2024年7月10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2023年11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烟花爆竹的标志、部件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9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9336元的行政处罚。

 

三、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某化妆品店经营标签存在瑕疵化妆品案

2024年5月17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克什克腾旗某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下架并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经营标签存在瑕疵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6月24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林西县某面包房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记录案

2024年2月2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对林西县某面包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记录的违规行为。2024年3月18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喀喇沁旗某宾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5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喀喇沁旗某宾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宾馆经营的奶豆腐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2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没3068元的行政处罚。

 

六、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林西县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4年4月28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2023年第二批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结果。其中,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显示,林西县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的要求,证明当事人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截至立案之日,当事人已将涉案0号车用柴油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79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6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9622.26元的行政处罚。

 

七、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喀喇沁旗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9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喀喇沁旗某电动车行正进行检查,发现有1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30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4年10月30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检察意见,对当事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明知他人销售的烟草制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涉案烟草制品快递包裹接收、运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先后4次帮助他人接收涉案烟草制品快递包裹并联系网约车运送至销售地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3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建议使用 IE9及以上版本,或 Firefox ChromeOpera等浏览器。谢谢!
现在升级 稍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