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邹先生购买二手挖机纠纷案
2024年10月4日,邹先生在微信上与一挖机销售企业联系,并支付118000元购买其产品。购买后经当地(广西玉林)第三方公司检测,该车辆为“再造车”,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涉嫌掩盖车辆状况而高价销售,与承诺的“原产原装”不符,购买的挖机无法实现交付(投诉人需向施工方交付),故投诉至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销售公司(被投诉方)表示车辆状况已事先告知,且存在加装装备费、运输费、平台费等,不存在高价销售问题,愿意支付6000元作为补偿。了解到投诉人家庭条件有困难,同时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长丰县市场局工作人员联合二手挖机销售平台,组织双方调解,以6000元为起点,据理力争,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支付给投诉人22500元作为补偿。邹某表示满意。
二、左女士反映实体店金项链退货被拒案
2024年9月22日,左女士在长丰县一家知名的珠宝店内购买一条价值14563元的金项链,因店中暂无该商品现货,双方约定由商家邮寄给左女士。离店不久,左女士因个人原因不需要该商品,便立即返回店铺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诉求。商家以金饰品属于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左女士的诉求,因此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长丰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双方联系了解情况。后续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解释,经过多次协商,商家最终同意为左女士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左女士对结果表示满意,同时也对调委会的工作表示感谢。
三、李先生投诉商家销售酒精炉多收费用案
2024年11月09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李某的投诉,反映其在双凤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某超市购买了一款名为“庆展防风酒精炉KF01Y”的产品,因实际付款价格与商店商品标价不符,故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核实情况,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经工作人员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表示满意。
四、消费者购买二手车销售纠纷案
2024年8月21日,消费者花费40014元购买二手车辆,9月11日车辆电池出现问题,向4S店反映,被4S店告知车子拆卸过电池后就不继续质保,消费者表示购车时商家未明确告知车辆电池拆卸后就无质保,并且合同上也未注明,现与商家协商未果,投诉至吴山市场监管所。吴山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反馈的车辆电池问题,该公司在购车报告中有体现说明,因此无法满足消费者退车诉求。为更好化解纠纷,经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表示满意。
五、孟先生反映商家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0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孟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5月29日将其家中小麦售卖给长丰县义井镇某工厂,该工厂负责人告知含水量高,按1.03元/斤收购,其他收购有1.08-1.1元/斤。消费者认为厂家计量器有问题,故意将含水量调高,对此不满,要求整顿该工厂。接投诉后,义井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会同县局标准计量科、价格监督监管科、长丰县发改委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工厂使用的水分测定仪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认定为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孟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消费者购买家电退货退款案
消费者刘某反映其母花费800元购买的洗衣机当晚就无法使用,且联系不上商家,无法售后维修,因此投诉至岗集市场监管所,希望能退货退款。岗集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商家负责人。鉴于家电体积大,投诉人运输不便,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执法人员多次与商家沟通,最终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并承担全部运费。刘某表示满意。
七、消费者反映购买商品无厂名无厂址案
消费者付某反映其于2024年9月7日在长丰县杜集镇某超市购买1双鑫恒奥精梳长棉女袜,回家发现该产品无生产厂址、厂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诉人认为超市在销售时隐瞒了实情,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投诉至杜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现场并无该商品,但在超市电脑销售系统中有该产品销售记录。因超市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未立案处理。工作人员经过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付某表示满意。
八、王女士反映购买羽绒服退货案
王女士2024年12月15日在抖音平台上分别从两家不同的网店购买了两款羽绒服,到货后觉得质量不好决定退货。由于两件衣服的发货地址均在安徽省,王女士错误的将两件衣服一同邮寄至长丰县庄墓镇的商家。在发现邮寄错误后王女士立即与商家联系,表示愿主动承担邮寄费,希望商家可以帮忙协助转寄。但是商家未及时对其诉求予以回应,后期也无法再联系上商家,因此投诉至庄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核实情况,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商家为消费者羽绒服进行等价金额补偿。
九、李女士反映手机退货退款案
李女士于2024年6月30日在商家处下单购买了两台苹果手机,总价值15958元。次日,李女士收到商品,检查时发现自己误选了手机型号,便立即在该电商平台上按照流程申请上门退货服务。快递员取走手机时也确认了手机外观无损坏且配件齐全,李女士顺利地完成了退货交接手续。然而,退货完成后李女士始终未收到商家的退款,遂向合肥12345平台投诉。长丰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调解,经调解,商家将15958元全额退还给了李女士,并向李女士致以歉意补偿400元。
十、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超标准收取电费案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墩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为某小区用户提供转供电收费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会同县局价格监督监管科立即调查核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予以警告、罚款。经责令退款,该公司退还用户多收的电费2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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