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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七版:政策解读
2016年08月04日

做好2013年征兵工作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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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鲁发〔2011〕7号)和《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德发〔2011〕27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1、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八项优惠政策

①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②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③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④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⑤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⑥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⑦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⑧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2、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地方政府优待金优惠政策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适龄青年入伍,优待金增发10%。

3、享受市政府事业编制定向招录优惠政策

①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采取定向招聘与扶持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②从2014年起,禹城市公共管理、公安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从禹城市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兵(不区分是否为禹城籍)中招聘,实行单独组织招录考试,不足部分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③对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④被各级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军龄合并计入工龄,由录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⑤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1个月内持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分别到兵役机关、民政部门、人社部门报到。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伍后不享受以上待遇

①在部队服役期间考入军校或直接提拔为军官的,转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安置;

②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③提前退役的;

④退伍后一个月内未到兵役机关、民政部门优抚安置办公室、人社部门报到的。

二、义务兵优待标准

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放优待金,不再区分户籍类别。从禹城市入伍的义务兵每年优待金标准按当年农民平均收入标准执行,每年“八一”建军节之前全部完成发放工作。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优待标准的2倍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增发当年一定比例的优待金。其中,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当年立功受奖多者按其中最高奖励记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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