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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2日

区慈善总会执行副会长、区民政局局长骆发明就我区贯彻落实《慈善法》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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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慈善法》于今年3月1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已于9月1日起出台实施。这是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也将成为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那么,《慈善法》的实施,将对我区慈善事业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近日,区慈善总会执行副会长、区民政局局长骆发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慈善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问:这次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

答:关于法律的调整范围。慈善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宗旨,不仅规范慈善活动,同时明确政府在监管和促进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广义界定慈善活动,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关于法律的主要内容。慈善法共12章、112条,法律框架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二个部分。具体而言,慈善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十一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2.建立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3.明确了开展慈善募捐的主体范围;4.鼓励和规范慈善捐赠;5.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6.规范了慈善组织财产使用管理;7.将志愿服务纳入慈善立法;8.强化了信息公开义务和责任;9.完善了慈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等促进措施;10.打造了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11.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规范。

问:《慈善法》出台对我区今后慈善工作有哪些影响?

答:《慈善法》的出台,对慈善事业来说,必将带来新的繁荣与发展。而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说是机遇,主要是《慈善法》的出台,由原来的入口管理转变为过程监管,对慈善组织特别是民间慈善组织重新发力带来了可能,也对慈善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一种倒逼,你不这么做就不行,形成倒逼之后,慈善组织的发展后劲也就具备了。说挑战,主要是《慈善法》对公信力、监管等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要求,这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谁不做好就是违法,违法就要付出成本,违法就要有惩罚。所以,公益组织首当其冲是要练好内功,一切按法律法规办事。

问:《慈善法》对公开募捐方面有哪些要求?对传统慈善在内容上有哪些突破?

:公开募捐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假如单位或个人要想发起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与具备公募权的慈善机构进行合作。此外,《慈善法》还规定慈善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慈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监管。

传统的慈善工作就是扶贫、济困、振灾,而《慈善法》明确规定: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损失和损害实施救助为慈善工作的基本任务;参与促进文教科卫体事业,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及其他公益事业也是慈善工作内容。

问: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的措施?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将按照上级要求,从共享发展成果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慈善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开创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

一是抓紧做好宣传工作。我们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慈善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通过深入宣传慈善法,使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行善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抓紧组织学习培训。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学习培训,使广大慈善工作者深刻领会慈善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三是抓紧完善工作机制。我们将抓紧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完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机制,满足慈善工作需要。

问:慈善法在解决慈善组织的界定、准入、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

一是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

二是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就是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是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还有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这次在立法中都有了回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问:如何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及时、有效公开,让公众更满意?

:慈善法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这方面规定较多较全,概况起来就是“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制度,是要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一个平台,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各自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三类公开,即政府、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都有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要公开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等行政行为中获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要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信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两项告知,即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提供慈善服务,要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民政部门将贯彻《慈善法》上述要求,尽快推动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同时,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引导和规范,在监督检查和等级评估中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对于那些不报、谎报、漏报信息的慈善组织,也要依法严厉查处。如果依法去做了,相信公众会满意的。

问: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更好地落地?

:慈善法出台之前,相关税法先后规定了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已经初步建立了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减免、进口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制度。比如说,企业捐赠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企业如果捐的多了,远远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能够享受的优惠就显得不足了。另外,对于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优惠在整体上没有形成统一制度,对扶贫济困这样更需要国家扶持的慈善领域还没有特殊的倾斜政策。

这次《慈善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财税等有关部门,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在《慈善法》和现有税法框架下,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推动出台加强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分层分步地推进和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确立利用税收来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强化税收杠杆作用的指导思想。其次,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体系。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资格认定等现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税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第三,建立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民政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

问:规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以及在管理运用好慈善财产方面,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对慈善组织而言,一是要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方式开展募捐活动。在开展募捐活动强,要把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在募捐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二是要做好慈善捐赠接受。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三是要妥善管理好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四是要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五是要做好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在重大投资决策上要履行好法定的决策程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再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对于民政部门而言,一是要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好财产、提供好服务创造条件。在《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授权和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需要,制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管理制度、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等配套政策。二是监管好慈善组织的各类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开中,要加大对财产活动的监管力度。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让好的组织受到表扬,让差的组织受到批评。

问:长期以来,我区也存在一些企业在搞大型慈善活动的时候举牌捐赠,媒体也宣传了,善名也得到了,承诺捐赠的善款却迟迟不能到账。对这样的情况,《慈善法》有何规定?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这就限制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用慈善来沽名钓誉。但是对于承诺捐赠,却因为特别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况,《慈善法》也做了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说明《慈善法》是一个鼓励社会奉献爱心的本身也具有爱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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