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报平台

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内容详情
2023年01月03日

淮安区法院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数:678  

案例一:

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

【基本案情】

董某系革命烈士卢兴的遗孀,现年83岁,体弱多病,由孙女卢某常年照顾。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面临拆迁,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老人一套房屋,并按老人意愿,在拆迁协议上将孙女卢某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2016年,董某与卢某领取拆迁安置房,但因老人身体问题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卢某未经董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购房款32万余元。2021年,李某起诉卢某、第三人董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着优待烈属的原则,政府安置给烈士遗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确其百年后房屋归孙女所有。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其孙女卢某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涉案房屋。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强烈属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优化烈属住房、养老等服务专项优待内容。做好烈属优待工作,让广大烈属享受到应有的优待和国家改革发展成果,是关心关爱烈属的具体举措,也是对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维护烈属合法财产权利,保障烈属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体现。

(该案入选全国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劳动碰瓷”被判驳回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存在上班睡觉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不到2个月,李某即主动提出离职。经协商一致,公司支付给李某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后李某诉至法院,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两年来,李某先后七次在不同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李某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短则数日,长则数月,且用人单位均抗辩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等行为。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纠纷以获取不当利益,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中华民族历来有敬业乐群、忠于职守的优良传统。古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今有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时代诠释。本案李某专找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劳动碰瓷”,有心“找茬”,无心工作,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有违职业道德。本案裁判旨在遏制“碰瓷式”维权,同时也教育指引人们诚信为人、踏实工作。

(该案入选江苏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案例三:

多方协作巧执行 善意文明促共赢案

【基本案情】

淮安某银行与江苏某机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淮安区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000余万元,原告对被告抵押的部分房产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经营不善、无力清偿,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机械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不动产一处出租给了案外人,一处处于闲置状态。承租的案外人为当地一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特种设备,年纳税额虽然不高,但公司经营稳定,且纳税额逐年增长,名下无任何贷款,但也无工业不动产;闲置的工业不动产被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看中,已决定在该地块上进行1500万美元的项目投入。

【裁判结果】

淮安区法院将本案办理中面临的问题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并通过承租人的招商引资单位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起做承租人工作。经过释法明理,承租人同意配合法院执行,并出具了参与竞拍承诺书。对另一闲置不动产的拍卖,法院则引导政府名下资产公司参与竞拍,竞得后以合法手续再进行变更。后承租人、政府名下资产公司成功竞得上述不动产。同时,政府名下资产公司参与竞拍成功后顺利让招商引资项目在该地块落地。本案中,申请人收回了不良贷款,发放优质贷款,实现了双赢;承租人竞得不动产既有了企业固定不动产还可以继续生产经营;政府名下资产公司参与竞拍后让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将不良企业工业不动产重现焕发活力,实现了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坚持“一盘棋”思想,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准确发现问题矛盾点,为民营企业保留了缓冲期,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提供了支持,通过司法拍卖置换了不良工业不动产,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该案入选2022年度全市政法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四:

赵某等人养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颜某、赵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以淮安德益康公司为平台,通过散发传单、开业庆典、组织旅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老年人公开宣传,承诺以6000元/台的价格购买公司销售的空气净化器即成为星级会员,公司按月返利600元,返利22个月共计13200元。截至案发,被告人颜某、赵某采用上述手段,非法吸收110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1032000元,已返利455419元,造成本金损失576581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赵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案金额共计10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处颜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赔,争取获得谅解。目前,该案集资参与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已得到解决,最大程度地挽回了涉案老年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共同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多为老人,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此案的查办,及时遏止了赵某、颜某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案例五:

陈某等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元旦前夕,淮安区法院根治欠薪工作站联合排查发现某镇农房改造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站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指挥调度成员单位分头行动。住建局负责调取工程所涉总包、分包备案合同,农民工实名制考勤记录。人社局负责核对考勤记工资料,核定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具体人员和欠薪金额。司法局指派的法援律师负责通过微信群与已返乡过节的农民工取得联系,收集工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与工人核对欠薪数额。各部门分工协作、即时互通信息,不分昼夜连轴工作,仅用3天,就逐一查证核实了该项目拖欠212名农民工工资280余万元的具体事实。

【处理结果】

鉴于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因工程量定额发生分歧,互相推诿责任,法院当日立案,当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两家公司银行账户。人社、住建部门协调工程建设方将相应差额工程款补齐汇入法院查封账户,确保法院财产保全措施落到位。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同步集中约谈两家企业负责人,通过组织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相关规定,针对性释法明理,明确了总包、分包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两家公司一致同意共同先行支付欠薪,双方分歧另案诉讼。前后不到5天,分散在湖南、安徽、河南、四川等多地,大部分已经返乡过节的农民工陆续足额收到了法院转账汇款的工资报酬。在欠薪矛盾纠纷处置化解过程中,工作站特别注重通过依法、公开、透明欠薪矛盾纠纷处置化解的过程,增强各类欠薪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让其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农民工工资不能欠、从而不敢欠。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等涉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审执工作的重点。在欠薪矛盾纠纷处置化解过程中,联动工作站特别注重通过依法、公开、透明欠薪矛盾纠纷处置化解的过程,增强各类欠薪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让其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农民工工资不能欠、从而不敢欠,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

善意文明巧执行 引来亿元项目落户案

【基本案情】

淮安市某纺织公司是淮安区苏嘴镇一家主要从事棉纱的加工、制造的出口型企业,受制于长时间疫情反复带来的生产成本上涨、产品物流销售不畅等负面因素,企业正常运转困难,存有资金链断裂风险。2022年初,该纺织公司积极扩展外销渠道取得突破,亟需通过银行贷款缓解原材料采购资金压力,但因企业股东之一王某的部分股权因其他案件被法院依法冻结,导致企业虽然取得银行贷款授信,却迟迟无法拨款。于是该纺织公司向法院请求将企业股东王某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予以解冻。

【裁判结果】

法院在与苏嘴镇党委政府核实情况后,充分考虑到该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且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出发,多次与该企业沟通,该企业主动向法院代为股东王某履行150万元债务,并自愿为未还清的债务提供保证。综合被执行人王某有其他房产变现数额与剩余未还债务相当,法院解除了王某在该纺织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为100万元股权的冻结。该纺织公司顺利拿到银行贷款1200万,成功渡过难关。后被执行人王某如期履行欠款400余万元,债权人胜诉利益得到保障,法院依法解除对其股权的查封,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后该纺织公司为苏嘴镇推介招引投资1.08亿元的另一纺织项目,该项目11月已通过市重大项目考核竣工验收。至此,该案实现债权人、被执行人、镇党委政府的多方共赢,为优化本区营商环境贡献了法治力量。

【典型意义】

项目为王,环境是金。该案是淮安区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纾困解难、服务保障重大项目的一个缩影。面对棘手问题,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人利益的同时,通过“放水养鱼”的灵活执行方式为企业纾困解难,有效避免“办结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情况的发生。本案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又推动亿元重大项目落地投产,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本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七:

为受家暴妇女撑起保护伞案

【基本案情】

原告翟某(女)和被告刘某(男)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4年在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取名刘某某。原、被告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且有多次家暴行为,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保护令,称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自己,对其造成严重困扰,并提供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翟某在与刘某婚后曾多次被刘某家暴,其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防止刘某以后继续有家暴行为,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有合理依据,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翟某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人身保护令作出后,经本院批评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翟某及家人赔礼道歉,书面保证不再重犯,翟某考虑到夫妻原有的感情,原谅了刘某所犯错误,撤回了离婚诉讼,重新与刘某回家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本案切实保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化解双方彼此矛盾,避免再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甚至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在当地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

钢琴老师猥亵儿童被判终身禁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某琴行担任钢琴教师的工作便利,在教授被害人王某(未满十四周岁)钢琴课时,采用摸胸的方式,多次对王某实施猥亵。2022年6月11日,被害人王某要求父母为其更换钢琴老师,父母询问原因后得知王某被陈某猥亵一事,被害人父亲遂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采用摸胸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王某的老师,系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曾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我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猥亵的手段、性质、情节和后果,严格用足用好法律,特别是对被告人职业禁止的处罚,最大限度预防了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该案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亦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

案例九: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八旬老人起诉返还赠与案

【基本案情】

原告章某志与其妻子生有六个子女,被告一章某光是原告的四儿子,被告二刘某和被告一章某光是夫妻关系。2020年1月24日,原告与各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原告跟随两被告一起生活,并约定各子女严格执行协议,否则不得享受一切父母给予的福利。2009年至2022年,原告给予两被告各项援助。2022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二刘某将原告撵出家门,不让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了原告给付的援助款系附条件的赠予,在两被告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理应返还,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了解到章某志已是耄耋老人且有六名子女,却因生活矛盾与子女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以矛盾实质性化解作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并联合村委会对双方进行协调,不仅释法说理,还以情感人,最终本案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起诉,两被告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的孝道理念的要求,也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应以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起点,以老年人的实体权益保障为依归,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实现老年人权益实质性的保障。本案中法院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该案被制作电视专题片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播出)

案例十:

健身房停业拒退费 消费者起诉获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刘某花费4000元办理某健身房5年健身会员卡。根据该健身房《会籍申请表》,刘某享有在该健身房进行为期五年的健身权利。好景不长,刘某刚去健身了没几个月,健身房因经营不善,陷入与商场的房租纠纷,发布一纸公告后,关门歇业了。刘某按照公告上的电话打过去,电话已经无法接通,联系当初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表示自己已经离职,让刘某自己解决。刘某等数名消费者通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该健身房的投资人,投资人表示,现在该健身房已经无法经营,如消费者同意可以转去其他健身房继续健身。但可转的其他健身房离刘某家较远,还需缴纳一笔转会费,刘某等人表示无法接受。无奈,刘某一纸诉状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月份的健身费用34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成为被告健身会所的会员并交纳相应的年费,被告向其发放健身会员卡,为其提供健身服务,故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了预付五年的健身费用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为原告提供五年的健身服务的义务。现被告因其自身问题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也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因原告享受了部分合同权利,故被告应退还剩余部分会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的费用3497.8元。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备受消费者诟病,很多人都有被预付卡坑了、套了的经历。针对本案中,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关门,消费者被转去其他健身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权人的,该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健身房转让健身服务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转让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原经营者仍负债务履行义务。如果健身服务无法继续提供,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费用。同时,《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卡发放金额、时效和退款条件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等等,让长期以来预付卡管理难题有了可操作性法律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