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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淮安区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阅读数:1501  

编者按:2022年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各理事单位、消保委分会、监督站、投诉站紧紧围绕“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年主题,积极开展和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为了展示消费维权成果,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特编辑发布淮安区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促销“真套路” 当心“假打折”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9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我区某超市销售的伊利金典凝酪发酵乳标签标注的“原价29.9元,销价16.9元”与事实不符,称其以16.9元/桶的价格购买该商品已有半年以上,该超市存在欺诈行为,促销活动有假。

【处理经过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该超市对伊利金典凝酪发酵乳(黄桃卡曼橘)(商品条码:6907992106328)开展促销活动,现场标价签显示“价格:16.90,原价:29.90”的价格标识。该商品在上述价格促销活动开展前七日内在该超市的最低交易价格为16.9元,低于现场标价签标示原价。该超市上述标示不实原价、夸大促销幅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标示不实原价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评析】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对经核实的违法行为能立即立案调查,有效地打击了商家开展虚假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虚假营销 不可取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8日消费者付某在我区某连锁超市花费了2.6元购买了该超市标称的有机花菜,后发现该有机花菜就是普通花菜,并没有经过有机产品认证。9月21日付某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认为该超市是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要求该超市对其作出500元的赔偿。

【处理经过及结果】

2022年9月23日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蔬菜区花菜的价目标识标有“有机花菜”字样,而该超市未能提供该品种花菜的有机认证证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超市不予立案。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和终止调解结果告知了投诉举报人付某。

【案例评析】

该超市将松花菜标称为“有机花菜”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超市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违法,同时,该超市标注有机花菜原因在于当地习惯称呼,无主观故意。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国家对市场主体予以扶持的政策,彰显了执法的“温度”。区市场监管局因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而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法律规范恰当准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减肥须科学 消费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消费者王女士到淮安区某减肥店进行减肥,店方承诺搭配一个按摩疗程可以减10斤。王女士先后共计交了2000元左右的费用。进行了一段时间后,王女士是摩也按了、食也节了、发也脱了,就是体重一斤未减,另外,还因按摩导致肩颈酸痛。因未达到预期效果,王女士要求店方退还减肥费用。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遂于2022年9月20日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处理经过及结果】

2022年9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经与双方多轮次协商,最终双方意见意见达成一致,店方向王女士退还剩余的1420元费用。

【案例评析】

该起减肥服务中,经营者未对减肥效果以可以核对方式进行保存、并事先向王女士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减肥店对减肥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并事先告知为达到减肥效果搭配饮食调整,因减肥店的责任导致达不到约定效果,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某减肥店退还消费者部分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须科学,消费需谨慎,广大爱美者切勿轻信瘦身速成,要提高甄别能力,与商家签订减肥服务合约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合同、票据,以备将来如果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的依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隐瞒事故二手车 居然还要使用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3日,汪某花费65400元从易友二手车公司处购买一辆二手车。2020年9月30日,汪某发现易友二手车公司隐瞒案涉二手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便与易友二手车公司员工联系,要求退车退款。双方协商无果,汪某于2021年1月13日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易友二手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苏050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判令易友二手车公司退还汪某购车款、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汪某返还案涉二手车。2022年7月11日,易友二手车公司返还汪某购车款65400元,汪某亦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易友二手车公司。2022年8月23日,原告易友二手车公司起诉至淮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汪某支付案涉二手车使用费65400元(按100元/天计,自2020年9月24日计算至2022年7月10日,共计654天)。

【处理经过及结果】

2022年8月23日,原告易友二手车公司至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原告提出被告至少给付车辆折旧使用费20000元,被告认为费用过高不予同意。后经调查(2021)苏0506民初666号案件卷宗,结合原被告陈述,法院认定被告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淮安区人民法院 (2022)苏0803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苏州易友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车辆买卖合同因欺诈行为被撤销,车辆折旧费的负担规则。因商家隐瞒真相出售事故车辆,导致买卖合同因欺诈被撤销,消费者在发现车辆瑕疵的第一时间通知销售服务公司协商解决的,应当认为消费者已经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自消费者购车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因车辆使用折旧产生的贬值损失应当由商家自行承担。商家隐瞒事实向消费者出售事故车辆,消费者合理维权后,商家却要求消费者支付车辆的使用折旧费,此行为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驳回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既引导了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也督促了商家选择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

(区人民法院提供)

隔离点饭菜中有异物 市监局快处置显温情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隔离期间在区某酒店隔离点就餐时,发现盒饭内有钢丝球状异物。经核查,该酒店隔离点的餐饮系由我区某小吃店提供。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小吃店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经过及结果】

投诉人于2022年5月26日从上海回到淮安,按要求入住某酒店进行集中隔离。6月1日中午就餐时,在盒饭内的生菜中发现了钢丝球状异物,投诉人当即对钢丝球状异物进行了拍照,并在隔离点微信群内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同时,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接报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工作人员杨某进行了询问,杨某表示该酒店于2021年7月23日被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征用,酒店内隔离人员的餐饮由隔离点统一安排某小吃店提供。2022年6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吃店经营者杨某进行了询问,经确认,投诉人的午餐确为该小吃店所提供,造成餐饮中混有钢丝球的原因可能是后厨工作人员在刷锅时操作不当所导致。

该小吃店作为餐饮经营者,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小吃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新冠疫情爆发期间,为及时控制疫情蔓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区对从高、中风险地区来淮、返淮人员实行集中医学观察。由于短期内不能出行,导致部分消费者出现的维权困难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借助互联网远程响应,安排专人及时处理,妥善解决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从快从严打击不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频繁换技师 理应赔损失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2日,被告许某、高某、孙某合伙成立清江浦区拨云手园区视力保健中心。2022年5月2日,在向被告高某咨询后,原告黄某为其孙子在拨云手视力保健中心办理了12800元包年不限次数的养护套餐,指定要求高某或其妻子为其孙子进行服务。2022年6月24日,三被告因经营纠纷发生矛盾,被告高某退出经营。经过协商,被告许某安排另一名技师继续服务。2022年7月16日,被告许某又解除了该名技师的合作。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频繁解除或更换原告认可的技师,不符合原始服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因2022年9月8日,被告许某注销了拨云手视力保健中心,故要求三被告共同退还剩余服务费5293元及利息。

【处理经过及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拨云指视力保健中心因内部合伙问题,在未与消费者妥善沟通协调的前提下,频繁更换保健技师,严重降低了消费者的信任感,影响了保健的效果,致使本案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鉴于拨云指视力保健中心已经注销,被告许某、高某、孙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共同退还原告黄某剩余服务费3344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首次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不同于一般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选择购买保健服务往往基于对某位技师的信赖,且保健服务一般为“一对一”的服务方式,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保健方案,消费者的体验主要取决于技师的手法、体验的持续性、消费者对于技师的认可度等因素,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保健中心频繁更换保健技师,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保健效果,使消费者获得保健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区人民法院提供)

入住五年的房子被法院查封,能打赢这个官司吗?

【案例简介】

2015年9月14日,两原告与被告创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淮安区学府壹号商品房预售给两原告,并于同年9月15日进行合同备案。两原告从2017年入住至今,对该房屋进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涉案的房屋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进行查封。现两原告到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所购买的学府壹号不动产归两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处理经过及结果】

原告王某、谢某某诉被告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

一、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学府壹号所购房屋所有权为原告王某与原告谢某某共同所有;

二、被告江苏创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王某、谢某某办理上述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

【案例评析】

本案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属消费者购房行为。两原告以正常市价购买被告创一公司名下的可交易的预售商品房,且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无恶意或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争议房屋已进行物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后能实现物权,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两原告虽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但属于应当保护的权利。本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人民法院提供)

雷人的“脑残片”包装 真脑残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多家异地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函报,反映我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有涉嫌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接报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了核查,现场查获尚有未使用的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食品包装袋3563只(袋)。因该食品公司涉嫌构成了《广告法》所指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食品公司于2018年10月份开始生产预包装食品牛轧糖,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袋(盒)上以“复方脑残片”“装逼散”“白痴丸”等吸睛的低俗恶搞文字作为食品名称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避孕套糖果产品包装盒上标注有“本产品包装及造型,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尚未使用的含有违法内容的包装盒(袋)3563只、没收违法所得19170元、合并罚款2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食品公司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猎奇心理,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袋上使用低级庸俗的图案和文字以图博眼球,只求达到营销目的,而忽视其广告内容所产生负面效应以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损害。对以食品广告名义宣传软色情、低俗信息等有违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好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莫信“治百病” 守住养老钱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淮安区某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笔记本内发现有“冠心病-我们的肽是血液清洗机”。经初查,该服务部销售的肽产品系普通固体饮料,富氢水杯系普通电子产品。因该服务部涉嫌对其所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服务部在其门店内的吸氢场所通过播放视频、PPT文件及店长讲课等方式,向吸氢的会员宣传“使用氢气对人只有好处,而无任何副作用。氢气是对人的对因治疗(找出发病的根本原因)而不是对症治疗”“如果没有肽,人的生命都不能存在…….人人需要补肽的缺损”“冠心病-我们的肽是血液清洗机,能帮助我们彻底解决”等内容,让会员认为氢气、复合肽具有治疗疾病、调理身体等功效,进而达成促销的目的。而该服务部销售的肽产品系普通固体饮料、富氢水杯系普通电子产品,并不具有治疗疾病、调理身体的功能。

该服务部对其所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该服务部停止上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生命健康一直是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众热切关注的头等大事。目前老年保健市场良莠不齐,有部分不法商家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老年消费者文化程度不高、识别能力较差等特点,通过免费吸氢、免费艾灸、免费送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顾客进店,然后通过健康讲座、观看视频等方式,将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包装成能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高价销售产品的目的,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希望广大老年消费者在购买保健产品时仔细甄别,让子女把把关,不要因免费鸡蛋、大米等蝇头小利而落入商家的营销套路,也切勿相信“有病治病,无病防病”等虚假宣传,牢牢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守住自己的养老钱。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违法收购、加工、销售

野生动物被从严查处

【案例简介】

2021年10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按计划进行长江禁捕流域水产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在我区某饭店厨房的冷冻柜内发现疑似野鸡切块1.2千克、蛇肉切段0.6千克。经DNA检测鉴定,分别为雉鸡、棕黑锦蛇。雉鸡、棕黑锦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属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该饭店涉嫌违法购买、屠宰野生动物制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饭店经营者于2021年6月从区某市场购买了经宰杀处理好的雉鸡及一袋棕黑锦蛇切段。经营者无法提供上述雉鸡与棕黑锦蛇切段的合法来源及销售者姓名。

依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饭店作出没收雉鸡切块1.2千克、棕黑锦蛇切段0.6千克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雉鸡及棕黑锦蛇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局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储存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有力震慑了不法餐饮服务提供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