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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

关于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4·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处理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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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3年4月2日15时30分,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233国道西、纬四路北侧的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内发生一起工人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4.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和分析,形成了《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4.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区政府于2023年5月29日对该事故调查报告予以了批复,要求各有关单位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现将各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1、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了处3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淮安市庆浩机电商行(普通合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了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区商务局,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区安委会依据《淮安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区商务局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

4、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区安委会依据《淮安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

5、朱士恒,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朱国敏,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了处1.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胡玉祥,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整改安全问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了处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唐晨,履职不到位,未对淮安市淮安区红桥废品收购站进行安全检查,区商务局对其予以了提醒谈话。

9、季国平,对网格责任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够全面细致,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予以了提醒谈话。

淮安市淮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