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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今日身边事
2016年04月26日

饭店开业时用的气拱门,绊倒路人且使其落下伤残

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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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桐乡某饭店开业之时,找来一工作室在门口架起一道气拱门,不想绊倒了途经此处的骑车人韩某。韩某受伤后,将饭店和工作室告上了法庭。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饭店方和工作室各承担韩某损失的40%。

发生事故那天,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途经某饭店门口时不慎被一条绳索勾到了脖子,从三轮车上摔下来,导致颅脑受伤。为了治病,韩某前后花去了3万多元医药费,最后还是落下了伤残。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发现,绊倒韩某的是一根用来固定气拱门的绳子。气拱门是某饭店用于开业宣传,由某工作室安装的。在与饭店和工作室多次协商无果,韩某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在法庭上,三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原告韩某表示,饭店方和工作室作为气拱门的使用者和安装者,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别人都没绊倒,为什么偏偏就韩某绊倒了呢?”饭店方认为,事故发生是原告韩某车速过快及逆向行驶导致。韩某在经过时没看到绳子,所以才会发生事故。况且气拱门是工作室安装的。当天气拱门有倒伏现象,他们及时通知了工作室来维修,但工作室没有及时维修,故韩某应当找工作室赔偿。

工作室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饭店使用气拱门,是占用人行道的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工作室只是把气拱门出租了,韩某应当找饭店赔偿。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某饭店及某工作室各承担韩某损失的40%。也就是说,饭店、工作室、韩某三方的责任是4:4:2。  

本报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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