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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6日

淮安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数:146  

不能乱用不正规减肥产品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消费者到淮安区市监局城区分局投诉称,其在某美容中心购买的瘦身奶片,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市监部门通过鉴定,该减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该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淮安公安分局移送案件。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某小区内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办案民警前往山东济南某区捣毁该生产瘦身奶片的犯罪窝点。现场抓获1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查获压片机、包装机等生产机器4台,原料及半成品300多公斤,商标、包装材料等12万件。通过深度研判,办案民警又至安徽、河南、湖北、云南等省抓获销售该产品的下线代理5人,该案共9名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仅只满足于衣食住行的要求,也逐渐重视自己的外在形象。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让自己拥有苗条的身材,人们对减肥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然而市场上各种减肥胶囊、药丸等产品鱼龙混杂,加之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和隐蔽性,部分商家为了达到最佳的减肥效果,销售加入西布曲明、麻黄碱等有毒违禁物品的减肥产品,让人们将有毒物质对自身的危害误以为是产品的效果,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同时,也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减肥药等常见保健品药品知识的学习,不可轻信权威推荐或网络宣传,树立正确的科学健康生活观。此外,要谨慎挑选购买微商产品,确保其有正规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提供)

来历不明的肉毒素能使用吗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9日,一名消费者到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报警称从网上购买到疑似假肉毒素。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肉毒素为假药。淮安分局民警经过研判经营、缜密侦查,成功破获这起生产、销售假肉毒素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籍犯罪嫌疑人毛某2021年以来,以每盒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韩国Botulax100、国产衡力等十余品牌的仿制假冒肉毒素数千盒。其销售下线近百人,购买者很多是小美容店、小减肥店业主,他们将假肉毒素买回后数倍加价注射到不知情的消费者身体内,以达到减肥、瘦脸、祛皱等效果。购买者涉及全国18个省份,涉案药品总价值5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捣毁黑作坊及仓库12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6人。

【案例评析】

医疗美容(以下简称医美)行业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大行业,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如非法行医、无证经营药品、使用假药品等问题。肉毒杆菌毒素(肉毒素,botulinum toxin)是肉毒杆菌产生的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它具有化学去神经作用,作用于咬肌可以使其出现废用性萎缩,从而达到减小体肌的目的。肉毒素是一种毒性药品,不当使用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所以广大消费者一定不要到无资质小美容店使用来历不明肉毒素,提高自身识假辨假意识和自防能力。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提供)

饭店能强制收取餐具费吗?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1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区某饭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须微信扫码点餐,点餐系统自动根据就餐人数添加相应的消毒餐具套数,消毒餐具项目为必选项目,售价为1元/套,消费者无法自行通过点餐系统取消此项目,该店也无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立案调查,该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未能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规定,最终该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消费者进入餐饮店就餐较为普遍,但强制收取餐具费、餐位费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消费者就餐体验。消费者进入餐饮店就餐,其享有免费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的权利,餐饮经营者不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明显剥夺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选择权。

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帮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维护了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也有助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城分局提供)

小小“减肥糖” 危害真不小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7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淮城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投诉其在淮安区某美容店购买了宣称可减肥瘦身的奶片糖果,但食用后一直有心慌的情况。接报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取了涉诉糖果,该糖果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该局紧急将该涉案糖果送至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糖果样品中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在《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之内。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当事人已涉嫌违法犯罪,2023年6月20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经公安部门侦查,在淮安区抓获经销商3人,并赴山东、安徽、河南、湖北、云南等外省抓获涉案产品生产商、代理商6人,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

【案例评析】

西布曲明是一种抑制剂,它会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同时也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食用这类产品后容易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年轻女性朋友为追求完美身材,盲目听信商家的虚假宣传,从而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本案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减肥瘦身,在食用宣传减肥类食品后出现不适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城分局提供)

美团平台医疗服务团购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广告问题探讨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9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分流的举报单,该举报单称辖区内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口腔诊所)在美团平台店铺发布的“超声波洗牙洁牙”、“进口树脂补牙”、“窝沟封闭套餐”等团购产品网页属于医疗广告,网页中的“洗牙、补牙、窝沟封闭”等属于医疗技术,举报人认为某口腔诊所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举报内容系某口腔诊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理由如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某医疗诊所在美团发布团购产品的目的是销售医疗服务,并非利用美团平台作广告推广,与其他经营者利用美团销售食品、药品等其它类型商品并无区别,只是将线下医疗服务信息进行线上展示,未展示或宣传独特之处,也未与其它医疗技术或医疗机构做比较,故其本质并不属于《广告法》所规范的商业广告活动。最终认定被举报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案例评析】

该案的处理应当给相关经营户敲响警钟。如果相关经营户不能够完全把控产品介绍的内容,那么会很容易触犯《广告法》的规定,从而被行政处罚。在发布的商品服务以及介绍中,包括上传的图片等内容中,禁止使用营销类非规范用语、患者前后对比照,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以及以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在发布商品服务时避免出现产品的品牌,相关经营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下分局提供)

“会员卡售出不退”合理吗?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消费者向市监局开发区分局投诉与淮安区某舞蹈工作室之间存在年卡退费消费纠纷,分局对消费纠纷予以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解初期,该舞蹈教室经营者对调解持消极态度,认为消费合同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会员卡售出不退”,坚持不同意消费者的退费要求。经调查,我局发现当事人所称的消费合同中的部分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开发区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在指出当事人消费合同问题后,当事人意识到错误,积极改正,同意与消费者达成退卡退费调解。

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尤其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优势,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保护自身权利,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消费者。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供)

“绝对化用语”广告处置不能绝对化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21日,接12315投诉举报:市监局开发区分局辖区内的某宠物用品网店在阿里巴巴1688.com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狗碗、宠物食具”时,涉嫌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经查,该网店在经营期间为促进销售,在网店介绍宠物食具时,发布“共同为保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出一份力,同时也为狗狗的健康着想,给狗狗最安全的食盆”等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宠物店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考虑到该网店能主动进行整改,积极消除影响,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分局对该宠物店经营者进行教育,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中,投举人是一名“职业举报人”,一次性购买商品的数量较大,是一般消费者的数倍,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赔偿,而非生产生活所需,其向市监部门投诉举报,也是为了通过市监部门给被投诉人施加压力,以“借机牟利”。本局执法人员受理此案后,按照程序依法予以处置,结合被投举人无违法的主观故意,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我们认为,对于投举人的不同动机,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对于公益型的投举行为,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以索取赔偿或牟利为目的投举行为,应结合违法行为危害性大小等因素,采取巧法,迂回处理,使“职业举报人”无利可图。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供)

榨菜低盐陷阱,真假难辨

【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2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下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函,举报人称某百货店在淘宝平台销售的“天外天”榨菜,食品标签商品产品类别标注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分局依法处置。经核查,该百货店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被举报食品“天外天”榨菜,该榨菜在产品标签处标注产品类别为低盐类(浙式方便榨菜),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钠含量为“每100g含1760mg”,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所规定的“低钠” ≤120mg/100g或者100ml的标准。该百货店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在淘宝店铺销售的食品标签内容负责,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该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鉴于该百货店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河下分局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并将“天外天榨菜”生产厂家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

【案例评析】

柴米油盐酱醋茶,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本案例中的“高盐值”榨菜虚假标注成低盐类榨菜,无疑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消费环境,对此类举报的查处,有利于维护消费公平。

原告陆某与被告某培训公司、冯某、于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简介】

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成立,2019年5月31日注销,唯一股东为于某,于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冯某任监事。2021年5月26日,原告陆某向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付款38720元。2021年5月26日,原告作为姜奇玏的法定监护人(乙方)与被告某培训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方支付费用7120元享受甲方提供的课程级别为ODI1-ODI6级别的学习服务,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甲方学习,该费用不予退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学习服务,则按照剩余每个级别1200元办理退费手续。被告某培训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财务专用章)。原告提供案外人左勇、王慧与被告某培训公司签订的《汤姆之家国际少儿英语学员入学协议》复印件一份,载明:“中心名称:汤姆之家绿地中心”。该协议乙方代表签字处加盖被告某培训公司公章。原告提供汤姆之家绿地中心学员退费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载明:累计退费7469.6元。另查明,被告某培训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00元,股东为冯某、于某,冯某持股比例51%、于某持股比例49%。被告冯某与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冯某与于某于2011年8月2日登记结婚,被告某培训公司系被告冯某与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结果】

本院支持原告的主张,虽然原告是向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付款38720元,但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公司的账号受原法定代表人于某的控制,故原告实际是向被告某培训公司的股东于某支付的学费38720元,本院确认原告向被告某培训公司的股东于某支付的学费38720元,应视为原告是向被告某培训公司支付学费38720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培训公司的股东于某于2021年10月16日在《汤姆之家绿地中心学员退费申请表》上签字,表明被告某培训公司同意退还原告费用37348元,现被告某培训公司仅退给原告7469.6元(3734.8元+3734.8元),尚有29878.4元未退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冯某、于某对被告某培训公司退还培训费用人民币2987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在一般商事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故在审判过程中为维护公平正义,应当适当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不过分苛责于消费者。受“双减”政策及新冠疫情影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逐渐增多,为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充分实现定纷止争之职能,在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审判实践,做到同案同判,本案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淮安区人民法院提供)

王某与江苏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物流公司站点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通过“咸鱼”网站平台出售明代晚期青花忍冬纹花卉盘,案外人彭某与原告王某达成买卖合意,并约定合同价款为5800元,后案外人彭某将货款5800元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原告王某委托某物流公司托运案涉青花瓷盘,并为案涉青花瓷盘办理保价5800元手续。为此,原告王某向被告支付货物保价费29元,快递服务费15元。交货时,彭某发现案涉青花瓷盘已经碎裂,故拒绝收货,要求取消交易,原告表示同意。此后,原、被告之间对案涉青花瓷盘的赔偿进行协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价、保价5800元进行赔付,被告认为快递合同约定货物毁损后,实际价值与保价不符的,以实际价值为准,而案涉青花瓷盘为仿品,实际价值不超过2000元,被告应以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原被告双方对赔付金额的数目存在较大争议,引发诉讼。

【处理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5844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毁损货物的价值如何认定?

首先,古玩文物行业属于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特殊行业。其次,在古玩交易中,基于各人喜好和鉴赏能力而形成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对特定交易所隐含的利益与风险的评判也因人而异,利益是交易的动因,而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一旦交易完成,当事人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

在本案中,案涉青花瓷盘在“咸鱼”平台交易价格由买方确认为5800元,买卖双方对案涉青花瓷盘的价格达成合意,且买方已实际将价款转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无论案涉青花瓷盘是否为仿品,其价值应当认定为5800元。因被告某物流公司的过错致使原告王某未能获得的对价5800元,即王某的实际损失。被告某物流公司应按原告王某的实际损失以及托运货物时声明保价价值5800元予以赔偿,并返还快递运输费15元。

(淮安区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