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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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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重点
2015年01月22日

通 知

阅读量:245 本文字数:448

我县户籍城乡居民:

为落实国务院户籍改革有关精神,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和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县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县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县人社局就业服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

三、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政策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按相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咨询电话:66688977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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