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宁政通〔2021〕2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护市容卫生,提倡社会和谐,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实施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殡仪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在下列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区兴海路—福泉路—徐霞客大道—西环路—回浦路—兴宁北路—桃源北路—平安大道—兴海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二)御华府小区、时代悦府小区、上东国际小区、汇景嘉园小区、依山郡小区、东泽园小区、汪家村、杜鹃新村、雅致岙小区、堤树村、浦西小区。
三、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八、违反《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全县查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限制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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