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看看宁海的美丽河湖!
2021 年宁海县水资源公报概述
宁海县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49.9毫米,折合水量30.41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17.8亿立方米。2021年区域平均降水量2547.2毫米,折合水量46.94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约31.74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增加了43.9%。全县7座大中型水库(包括白溪水库)年末蓄水总量2.634亿立方米,年末蓄水总量比年初增加0.997亿立方米。
全县总供水量1.6359亿立方米(不包含环境配水量0.153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1.6339亿立方米,地下水源供水量0.002亿立方米。全县总用水量1.6359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8%,其中农业用水量0.7624亿立方米,占46.6%;工业用水量0.2350亿立方米,占14.4%;生活用水量0.5870亿立方米,占35.9%;生态环境用水量0.0515亿立方米,占3.1%。
宁海县水源取水权交易
开创水资源集约配置新格局
我县高度重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在用水总量、强度双控下,积极探索企业间水权交易模式,激发企业节水内动力,打破区域用水困境。以国能浙江宁海发电有限公司为供体企业,将年节水100余万立方米的节水成果转换为水源,开展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水源取水权交易,开创了全省首例取水户之间市场化水权交易模式。
目前,年转让12万立方米用水,实现双方营收约60万元,成功破解当地水资源供需矛盾。目前该项目已被纳入省第一批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专项试点,同时正在参加省级“节水行动十佳实践案例”评选。
以案释法案例
某山塘非法采石取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9日,接群众举报,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越溪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发现越溪乡下梅岙山塘管理范围内被人为采挖,采挖面积约400平方米,采挖量共计1400方。同时发现山塘内农村饮用水设备大口井被毁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经调查,当事人施某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库区范围内采石取土,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一定的隐患。
【处理结果】
当事人施某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水利局要求施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修复饮用水设备,同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法律评析】
河道、山塘、水库等需要清淤的应由当地村委会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纳入清淤规划,年度清淤实施方案应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清淤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清淤作业方式和范围进行清淤的均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施某实施的违法行为对库区农村饮用水设备造成毁坏,并对该山塘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在当地群众中也造成较坏影响。该类型案件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敲响了警钟。
【法律链接】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宁海县积极抢抓国家加快水利发展的重大机遇,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环境综合治理为主线,开展全域一体化、协同式治水,全力打造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风景线。2018年我县制定《宁海县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谋划“百江千河万溪”水美工程,计划至2022年,投资8.4亿元完成凫溪、中堡溪等县内主要景观河流(“百江”工程)5个,打造汶溪、五市溪等乡镇特色河流(“千河”工程)6个,建设美丽乡村河湖(“万溪”工程)30个,实施天明湖景观提升等“湖泊”项目3个,全力打造“安全、生态、美丽”的“水美宁海”样板。
目前我县已完成杨溪、五市溪、干溪等20余个“美丽河湖”建设工程,同时凫溪、天明湖、中堡溪、汶溪相继获得省级“美丽河湖”称号,杨溪获市级“美丽河湖”称号,美丽河湖建设成效彰显。让我们一起领略美丽河湖、魅力宁海……
汶溪
2021年获评省级“美丽河湖”称号汶溪美丽河湖创建段起始于桥头胡街道龙潭村至东吕村,长约10公里。汶溪美丽河湖建设,工程总投资约8000万元,按照“一河一貌”的设计理念,设计定位为一个承载乡愁、延续自然风貌的城市郊野休闲旅游区。在充分利用河道现状资源的基础上,将村边山溪设计成滨水花海乡田,沿溪通过增加栈道、亲水平台等水利设施,进一步丰富滨水游憩体验,打造自然生态景观样板区。处处皆风景,徐徐入画来。汶溪成为旅游观光、游憩休闲、河道养生、生态教育为一体的美丽河湖代表,成为宁海乡村振兴和生态宁海建设征途中一面飘扬的旗帜。
中堡溪
2020年获评省级“美丽河湖”称号 2020年5月实施的中堡溪美丽河湖创建工程,概算投资1802万元,在两岸现状基础上,充分挖掘山林生态自然资源及文化资源优势,通过恢复中堡溪河湖安全保障、修复河道空间形态、提升河湖水环境质量,以河道水系为纽带串联沿线特色村庄,打造人文湿地区、康体步道区、休闲景观区、运动主题区一带四节点的景观结构,充分发挥中堡溪的生态功能,进而提升传统村庄、生态村、精品旅游村的整体生态环境。河道面貌明显提升,带动河道周边旅游观光、游憩休闲、河道养生、生态教育等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
凫溪
2019年获评省级“美丽河湖”称号凫溪“美丽河湖”创建段自梅林街道山下刘至杨梅岭水库上游,长约10公里。2019年凫溪治理(山下刘—杨梅岭水库上游段)景观提升工程开工建设,概算投资684万元,主要包括苗木种植、卵石路面铺设及管护设施等工程,治理长度10公里,绿化面积近6万平方米。凫溪在建设过程中一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通过修建亲水平台、栈道、桥梁等以水为主景的空间场所,与周围环境中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等自然要素密切配台,实现河道两岸的使用功能和整体风景构图的完美融合。
天明湖
2019年获评省级“美丽河湖”称号天明湖位于宁海县新城中心,在颜公河干流的中上游,是宁海县城市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明湖由湖堤、岛屿、园林等建筑物组成,兼有调蓄、景观等功能。天明湖实施前只是颜公河流域上的一段河道,为缓解城区防洪压力,2011年11月-2014年10月建设实施了天明湖(颜公河调蓄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天明湖及大闸、上游清水导污等工程,总投资约5.9亿元。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区域城市品质,天明湖建成后,我县实施了天明湖景观绿化提升工程,将天明湖建成开放式自然生态公园。如今的天明湖不仅能调节洪水,还承载着城市绿肺、养生休闲、运动健身等功能,达到生态绿地、亲水空间、城市景观之间的和谐发展。
杨溪
2018年获评市级“美丽河湖”称号杨溪全长37.2公里,自黄坛水库流经大杨山、草湖、屠岙等村,通过城区南面流入白溪。沿线有“十里红妆”博物馆、西门城楼等文化展点,还有黄坛三堂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峰塔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杨溪城区段在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基础上,实施了亲水平台、河道绿化等景观提升工程,以美丽水利为目标,以生态设计为理念,拆除硬化、渠化堤岸,增设景观台阶,实现溪流和道路的上下联通,并在水面上延伸架设绿色亲水步道、布置游憩设施,打造霞客旅游展示带、南大溪生态亲水带、宁海文化导游带等,形成高规格“亲民”水环境、城市“会客厅”。
慎采地下水 法条来护航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地下水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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