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报平台

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内容详情
2023年05月12日

发布典型案例保障劳动权益

近日,蜀山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直观展示典型劳动争议纠纷的基本案情和审理结果,倡导劳动者依法维权、高效维权,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合法用工。

朱某某入职安徽某金融公司任理财经理岗位,并于2020年7月13日育有一子。2021年5月26日,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减员”为由向朱某某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之后,朱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解除与朱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时,朱某某尚处于哺乳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公司依据生产经营困难单方解除与朱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朱某某经济赔偿金。二审予以维持。

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之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由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结合李某的伤残等级,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合计18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黄雪婷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