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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7日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一定会谨记教训、遵纪守法,还要告诉身边同学和朋友拒绝侥幸心理,坚决不能出售、出租银行卡,更不能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或帮助他人转账。”2024年12月20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大学生小君(化名)作不起诉公开宣告后,他说道。

小君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庭贫困,懂事的他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在学习之余还从事保安、外卖员等兼职工作。

2024年4月1日,之前兼职认识的人告诉小君,有一个轻松赚钱的好机会,只要打游戏就可以日结工资1000元。在此人的介绍下,小君与“上家”通过QQ取得联系。4月2日,小君按照“上家”的要求携带身份证、一类银行卡等物品与其见面。见面后,“上家”未提及打游戏,只是对小君提供的银行卡予以拍照,并告知小君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成功,就给予1500元好处费。

小君虽有怀疑,但还是不想放过这个赚钱的机会。在银行卡收到50000元转账后,小君在“上家”的指示下来到某银行柜台,在柜员询问资金来源时,小君谎称这笔钱是父亲转给自己的考研费用,成功取现48000元。事实上,这笔钱是电诈网络被害人被诈骗转入的资金。

之后,“上家”又让小君去ATM机取现500元,这时小君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于是到柜台询问,柜员发现异常后报警,小君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归案后,小君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移送至蜀山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小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小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电诈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等情节,同时考虑到小君在校表现良好,家庭经济拮据,一旦被认定成犯罪,会影响其学业、家庭。本着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小君相对不起诉。

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听证程序,听证员结合案情进行提问,积极讨论评议,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经检委会讨论,2024年12月18日,该院对小君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瑶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