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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解读

本文字数:1070

为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固化关检业务融合成果,适应海关通关业务新要求,海关总署近日正式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以下简称《申报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一步整合关检业务、固化改革成果、优化流程规则,助力贸易便利化再升级。

三大改革亮点解读:

(一)优化申报制度。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为规章的制定依据(第一条);科学调整现行通关规范要求,顺应科技和应用的需要,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为原则、以纸质报关为例外的模式(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企业可以免予提交随附的单证的原则性规定,符合贸易便利化改革需要(第八条);将出口提前申报的期限从3天延长至7天,增强企业获得感(第九条);紧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优化不同情形下报关单修撤要求和流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二)固化通关制度改革成果。

《申报管理规定》深度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有关内容,体现“整合申报”思路;新设“两步申报”“径予放行”等重大改革措施对应条款(第十条、第二十九条);删除“报关(报检)企业注册”“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不符合现行通关业务要求的内容;删除“人工审核退回修改”等与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在制度层面固化海关改革成果。

(三)强化制度协同。

删除关于报关人员备案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相衔接;删除“特殊申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保持协调,不再将集中申报作为特殊申报方式(第十一条);结合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业务实际,《申报管理规定》明确其管理要求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执行,为出口涉检货物管理预留制度接口(第十二条);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相关管理要求的原则性规定,为创新特殊区域货物申报管理预留改革空间(第二十九条)。

吴江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报关公司,充分把握“电子化、提前化、规范化”三大趋势,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关注通关时限要求,充分利用政策红利提升通关效率,同时警惕申报时间节点、证件有效期等细节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滞报金风险,将合规能力转化为竞争优势。

(王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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