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函
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利用率,保障公平配租,规范运营与使用。现诚挚邀请您对《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管理和服务,促进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征求意见书面建议在8月20日下午下班前可采取邮寄、电话、电子档等形式反馈。
联系电话:66699191;邮箱:295699163@qq.com。地址:长丰县水湖镇长合路201号房产局住房保障科收。
长丰县房产管理局
2016年8月11日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利用率,保障公平配租,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县政府《转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房产管理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及后期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县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备案、配租和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社会管理等工作,明确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工作;乡镇社居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的核实认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屋登记情况核查;县发改、建设、公安、财政、人社、审计、规划、统计、物价、税务、金融、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坚持“统筹房源、分类保障、差别租金”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实施房源筹集、保障对象、审核程序和后期运营等工作并轨运行管理;分类保障、差别租金是指根据城镇家庭人均收入和申请家庭类别不同,缴纳差别化的保障房租金。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分别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为本县城镇户籍,并在申报地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县当年公布的保障条件;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
2.申请人自毕业当月起未满5年;
3.申请人年满18周岁,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持有就业地居住证;
3.申请人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县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审核意见,或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在本地出售或赠与房产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房屋被征收并实行货币化补偿的;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家庭成员中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低于本县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由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审核,乡镇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相关证件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或承租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家庭成员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有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时,应当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并陪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
(6)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受理并初审。各社居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提交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婚姻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并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各社居委汇总,乡镇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民政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3.复审。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收入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4. 终审。根据复审情况,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组织工商、税务、公安、人社、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在长丰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家庭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公开登记,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政府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申请表,并提供身份、婚姻、学历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受理并初审。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3.复审并公示。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单位职工集中造册,并填写《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请表》,连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审核确认的劳动(聘用)合同和身份、学历、婚姻等材料,向注册地社居委申报,由注册地社居委复审并公示。
4.终审。各社居委审核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乡镇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审核材料报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住房、劳动(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性质等事项进行综合性审核,终审合格的,在长丰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也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
第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享受保障的方式。保障方式每年度内只允许变更一次。
(一)租赁补贴,是指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20%。
准予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为期1年的《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后方可领取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差别化租金。
1.符合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60岁以上孤寡老人、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和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家庭,享受优先配租。
2.差别化租金标准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无住房的,其租金收取标准为:
租金=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租金标准
3.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数时,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公开抽号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低收入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或有其他重大变故情形的,无力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个人申请,社居委、乡镇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可减半缴纳6个月的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准确的将配租的房源、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至3年,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的使用要求和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的维修责任;
(六)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资格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程序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上报相关符合准入条件的证明材料。
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收取,租金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以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使用期间的管理及维修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维修维护时,由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维修维护方案,经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信息网络系统,详细记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权属登记、住房使用、租赁信息、租金收缴以及违法违规等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对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的申请人(申请家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发现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整改意见,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家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各审核受理机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通告,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各级受理审核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各级受理审核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等经纪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教育、卫生系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审核程序、分配方案,将分配结果以及后期管理等信息报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企业自行确定。乡镇(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其准入审核程序、分配方案、分配结果以及后期管理等信息报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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