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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出租车司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低于3分要培训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组织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6月1日起施行。《考核办法》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考核办法》明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其中,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考核办法》分别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并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的评定标准作出详细规定。《考核办法》还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的考核内容,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评定标准作出详细规定。

《考核办法》要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中新网)